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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出口羊毛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羊毛脂安全卫生质量,近日,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口羊毛脂检验检疫工作规范的通知》(检动函〔2011〕292号)文件,对江苏地区出口羊毛脂的检验检疫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
通知中规定出口羊毛脂须使用全新包装容器,并须经过包装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证明其性能检验合格后才可使用;增加了粗羊毛脂主要检测沙门氏菌和水分,精制羊毛脂主要检测沙门氏菌、性状、熔点、酸值等等项目;明确了抽检频次和出口羊毛脂的外观和存放要求,并对不合格情况的处理作了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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